播报:电投产融: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发布于 2022-12-20 23:32:22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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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深交所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可以直接或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内部和外部相关单位、人员。  第四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执行保密管理,对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执行登记管理。公司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知情人应协助和配合公司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确认、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公司各部门内幕信息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提供公司各部门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关资料。       第三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公司及所属企业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包括公司及所属企业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发生超过上年末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重大诉讼、仲裁; (十)单位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等;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与前述(一)至(八)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探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办法约束。         第四章 内幕信息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牟利,不得擅自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移动存储设备、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及资料带出或外借。内幕交易行为给上市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在策划、研究、论证、决策过程中,应当在坚持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参与人员范围,尽量减少信息的知悉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间。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内幕信息涉及事项聘请中介机构的,应与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汇报或沟通时涉及公司未公开信息,应告知其保密义务,并将情况记录备案。 第十六条 避免在会议、内部网站或对外报道中传送和发布涉及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当出现市场传闻或上市公司股价异常交易等情况,内幕信息管理部门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督促、配合公司披露或澄清相关信息,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相关事项履行完决策程序后,应当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告知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由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时书面通知公司依法审议、披露。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发生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制作定期报告等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应当结合本办法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及所列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等事项中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涉及本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第一时间组织和指导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保密承诺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四)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汇总、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后,及时报备公司信息披露部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通过公司报送地方证监局和深交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消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责任追究工作由具有行政调查权和处理权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生泄密事件的,按照公司保密管理制度处理。  第三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附件:1.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书人档案登记表附件 1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书  本单位/本人(身份证号:       )了解到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产融”)的相关信息,该信息可能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和八十一条所列举的信息),且尚未公开的,属于内幕信息。本单位/本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现作出以下承诺: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办法》等公司基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泄露该内幕信息。人谋取私利,绝不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档,如因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或者可能发生泄露,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扩散。单位/本人愿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责任。如违反内幕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单位/本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所得收益均归公司所有。  如本单位/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报告,由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本单位/本人进行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公司还可将案件报告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追究本单位/本人的相关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单位:  授权代表: 日期:附件 2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所属单   内幕信 国籍、证件           通讯地 与公司关                     知情      知情    知情                位、股东                关系人、 知情   知情                         登记   登记人 序号 息知情 类型、证件           址、    系                     方式      阶段    内容                代码、职                关系类型 日期   地点                         时间   (注 6)   人姓名   号码            联系手机 (注 2)                  (注 3)   (注 4) (注 5)                 务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位部门、职务等。附件 3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商议和决策内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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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投产融: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